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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福利基金的會計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和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符合相關條件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前扣除。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發生捐贈經濟業務的,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貨幣資金(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以上特此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