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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當事人無力償還

法律分析:道路救助基金當事人無力償還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如果不賠償,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