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到村(社區)申領《大病救助審批表》;參保人應填寫《大病救助審批表》,並附住院發票、出院小結等原始材料。每筆住院費用只能用於壹次救助申請;參保人員將《大病救助審批表》、住院發票、出院小結等材料送村(社區)審核並簽署意見;村(社區)報鎮(街道)核實並簽署意見;鎮(街道)送新農合辦公室,經過調查、審核、集體討論,初步確定救助對象名單;向所在村(社區)公示擬救助對象的相關信息,公示時間為7天;區新農合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決定救助對象名單,並通過鎮(街道)發放救助資金。大病救助審批時間壹般為1和7月,每年兩次。
《社會救助暫行條例》第三十條醫療救助申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