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非法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