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業主不同意使用的,可以召開全體業主會議,形成業主會議決議,經2/3以上業主簽字同意使用維修基金的,業主會議決議應當在社會上公示五天。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什麽是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包含了建築物公***設施專用基金和建築物維修基金。住房公***設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用資金,用於房屋財產、公***設施、設備的公用部分的更新、改造等工程,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在轉讓房子的同時,賬戶內的資金余額也會劃轉給房子的新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