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現有監管體系存在制度性缺陷。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至今沒有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基金結余部分存放在地方政府,企業年金也由地方社保機構經辦。許多專家分析了這種管理制度的弊端。
首先是“管好自己”的監管模式。“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從建立至今已經15年。15期間,(地方)社保局是社保基金管理人,也是投資運營人。雖然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建立了多項管理規則,但仍處於“自己管自己”的監管模式。
第二,政府角色錯位。“現行體制把市場化投資的權利和錢交給政府部門”,“地方社保基金管理部門整合運動員和裁判員”。
三是“泛行政化”。“社保機構既不是獨立的金融企業,也不是政府機構,很難保護社保基金所有者的權益,不具備承擔金融風險的能力”。在這種“泛行政化”的制度設計下,“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難以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