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維修基金是住宅區、工業區及各類樓宇物業業主的***有資產,以每棟房屋為單位,由該棟房屋的所有業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築面積分擔和享有,房屋維修基金的主管部門是市住宅主管部門,各區住宅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各類物業的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
2、業主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滿後的個月起,按月向物業管理公司下屬的管理處繳交房屋維修基金,業主發生變更時原業主所交的本體基金不予退還,經業主管委會或多數業主同意,可以緩自新規定實施之日起繳交,因開發單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房屋維修基金由開發單位繳交。
3、房屋維修基金繳交的標準,執行新規定所附的指導標準,指導標準每二年制訂和發布壹次,各業主管委會可根據房屋的使用狀況的房屋維修基金積累狀況,經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後,對房屋維修基金繳交標準作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