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是綠色金融賽道的先行者,發展歷史悠久。本世紀初,歐盟將《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作為指導性文件,對可持續活動的分類、可持續投資基金、可持續指數等多方面做出規定。
1970年美國推出《清潔空氣法》等壹系列聯邦環保法律,要求已有行業不再對環境造成損害,並且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可持續產業。美國銀行業也註重對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環境因素考慮,並對綠色產業企業給予貸款上的支持。
英國在2003年就提出低碳經濟發展理念,是世界上最早推行低碳發展和指定低碳經濟理念的國家之壹。2008年、2009年出臺的《氣候變化法案》與《貸款擔保計劃》進壹步強化英國的綠色金融頂層設計。英國政府在2012年成立綠色投資銀行,以市場化手段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促進英國的綠色經濟轉型。
我國的綠色金融正式開啟的契機,是2016年G20峰會,我國擔任主席國,引入綠色金融議題,並將建立綠色金融體系寫入我國“十三五”規劃。與國際上部分國家自下而上、由金融機構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模式不同的是,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建設主要由政策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