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