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條預算外資金是指各地方、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主要包括: (壹)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管理的各種預算外資金;(二)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自收自支,未納入預算的資金;(三)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四)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收入;(五)按照國家規定未納入預算的其他收入資金。
3.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4.第四條預算外資金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不均衡調整,不改變資金權屬;(二)來源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三)專項資金的使用符合規定的用途;(四)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和提高工資福利開支標準;(五)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量入為出,尋求平衡,講求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