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自籌資金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各級政府的各類預算外資金和通過社會集資籌集的資金。
(2)部門自籌資金指國務院各部、委、局籌集的資金和下屬企業籌集的資金。其主要來源是生產發展基金、企業基金、部門利潤留成或下屬企業的包千留成。
(3)企事業單位自籌資金。企業自籌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企業利潤留成和各種形式的社會集資,主要用於現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技術改造。事業單位自籌資金主要用於職工住房等非生產性建設。
(4)集體、城鄉個人自籌資金,集體企業自籌資金主要用於經濟效益好的現有企業的改造和新建。又短又快。項目投資。城鄉個人自籌資金主要用於投資建造和購買房屋、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