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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險籌資機制

(1)科學測算籌資標準。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大病引發的高額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和支付水平、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科學審慎測算資金,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

(2)穩定資金來源。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壹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基金。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基金;結余不足或者沒有結余的地區,應當在每年籌集的資金中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多渠道籌資機制,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3)提高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或全省(區、市)統壹政策、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第二條大病保險籌資機制。

(1)科學測算籌資標準。各地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大病引發的高額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和支付水平、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科學審慎測算資金,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籌資標準。

(2)穩定資金來源。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壹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基金。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基金;結余不足或者沒有結余的地區,應當在每年籌集的資金中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多渠道籌資機制,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

(3)提高統籌層次。大病保險原則上實行市(地)級統籌,鼓勵省級統籌或全省(區、市)統壹政策、組織實施,提高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