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收入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相同的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分配。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的,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評估日核定的基金累計收益率超過目標指標,且同期累計收益率達到1%以上,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5.在滿足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65,438+0次,最多分配2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足3個月的,不得進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的分配比例為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可分配部分的100%。
6.基金的收入以現金分配。
7.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