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卡將加載金融功能,是持卡人享受社會保障權益和公共就業服務的電子憑證。它既具有社會保障服務的基本功能,又具有銀行服務的功能,能夠依托銀行遍布全國的支付結算網絡,為參保人員支付卡費、領取待遇、結算費用、異地轉賬和提取現金進行消費提供支付結算手段,促進“壹卡多用、全國通用”目標的實現。
壹般情況下,社保卡的個人賬戶是不能支取的,只有在幾種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支取。
1.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有結余的,可以提取。
2.重復繳納職工社保和居民社保的,退還已繳納的職工社保或居民社保的保費。
3.參保人出國定居時,可提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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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