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斷後繼續繳費的,按規定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補齊中斷期間的全部欠費;
2.逾期時間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3、參保人員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內(含60天)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享受統籌基金待遇的次月起支付;
4、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補繳醫療保險的,從繳費月份開始,三個月後方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5、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超過180天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月起,6個月後方可享受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
6.中斷後未補繳的,視為重新參加醫療保險,中斷前的繳費時間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醫療保險中斷的影響是:
1.醫療保險待遇從中斷的次月起停止享受。
2.斷交期間不再轉移個人賬戶。
3、休學期間不計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4、重新投保24個月內,統籌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額為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保險待遇的50%。
綜上所述,如果因為某種原因斷了醫保的繳費,當事人需要及時補繳,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