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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統籌起付標準是什麽意思?

1.個人賬戶:用於門診和急診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應由個人按比例負擔的醫療費用。

2.統籌賬戶:住院醫療費用;急診搶救觀察和收入住院治療的,住院觀察前7天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術後服用抗排異藥物的門診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賬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

第二十八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大病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下方法支付:

(壹)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9%—0%。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最低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承擔壹定比例。對退休人員承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重特大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以及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分擔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