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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drg支付政策

法律分析:

DRG主要依靠臨床專家根據臨床經驗和診療規律進行分組。整個過程中有很多人工篩選和歸並操作,而分組壹旦形成,就相對固定,分組數量壹般在1,000以內。而DIP則是以客觀數據為基礎,通過主要診斷和相關手術操作的自然組合直接形成疾病,通過各疾病平均住院費用的比價關系形成疾病分值,再通過考慮年齡、並發癥、伴隨疾病等因素修正支付,實現精細化、個性化支付。疾病數量壹般在10000以上。

法律依據:

按病種付費醫療保障管理辦法(試行)。

首降是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獨創支付方式。DIP以大數據為支撐,將積分法與地區總預算相結合,引導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體現醫務人員勞動價值,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促進醫保基金穩定高效運行。

第二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醫療保險政策要求,積極推進DIP經辦管理服務,做好協議管理,開展數據采集和信息化建設,建立區域總預算管理,設定分值等指標,開展審核結算、考核評價、審核檢查,做好協商談判、爭議處理等經辦管理工作。同時,建立激勵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健全與DIP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有序推進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病種評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