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居民在村(站)級、鄉鎮(社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基金支付比例為50%,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80元至200元。
參保居民在本市普通門診統籌費用結算繼續實行定點簽約制度。參保居民就近選擇壹家鄉鎮(社區)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普通門診統籌定點機構,本機構所屬的壹體化管理定點門診(含社區衛生服務站)作為村(站)級普通門診統籌定點機構。
對符合條件的異地長期居民和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可開通符合條件的普通門診費用異地直接結算服務,其中:異地長期居民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當地標準為準;臨時外出就醫個人先自付20%後,基金支付比例執行當地標準,最高支付限額與當地費用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