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
1、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3、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與企業單位的區別
“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的重要屬性,也是區別於企業單位的主要特征。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法人是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捐助法人,屬於非營利法人。
出資人投入的開辦資金屬於捐贈資金,資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註銷時,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移交給同類非營利組織,用於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