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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盈核心優勢的分紅政策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 2、每壹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當基金實現可分配收益達到0.04元或者當基金凈值達到1.10元或以上時,且滿足法定分紅條件時,即實施收益分配,具體分紅金額待定,分紅方案將在滿足上述條件的10個交易日內實施; 4、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前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6、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1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年度分紅12次後,如果再次達到分紅條件,收益分配滾存到下壹年度實施。 8、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