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責任不清。這是影響我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建設最重要的壹個因素。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不清。二是政府責任跟社會、企業、個人責任的邊界不清晰。三是中央政府與地方責任不清。
第三,立法滯後。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障改革與制度建設都奉行立法先行,通過制定各種社會保障的各種法律來確定制度,然後加以實施。而我們走的是壹條漸進改革、試點先行的道路,是摸著石頭過河,改革先試驗,把試驗的經驗總結起來再行推廣,在長期試驗過程中才開始重視立法。但試點期過長必然損害制度的健康發展,所付出的代價與成本亦屬高昂。
第四,現行的制度有效性不高。現在的每壹項社會保障制度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它直接損害了制度的有效性。
第五,政府財政投入偏低。西歐、北歐的福利國家,財政至少有50%用於社會保障和福利的支出,即使是美國的財政也有約三分之壹用於社會保障事業,我國香港地區的財政有50%由衛生福利局與教育統籌局使用,這些國家與地區的公***財政得到了充分的體現。而我國去年財政投入社會保障的比重還不到13%。
所以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