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調研,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相關課題組形成了《中國碳稅制度框架設計》專題報告。課題組認為,我國開征二氧化碳排放稅的合適時間是2012左右;既然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就需要采用從量稅的方法,所以采用固定稅率的形式比較合適。
征稅方法:
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的相關研究報告明確界定了碳稅的征收範圍。
國內專家認為,現階段我國碳稅的征收範圍和對象可以確定為:因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化石燃料的消耗而直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的二氧化碳。因為二氧化碳是消耗化石燃料產生的,碳稅的對象實際上最終會落在煤炭、天然氣、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據碳稅的征收範圍和對象,我國碳稅的納稅人可以確定為: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隊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