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個基金單位享有相同的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的,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相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壹次,但成立後不足3個月的,可以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應當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完成;
6.基金持有人可以選擇獲得現金或將獲得的紅利再投資於基金。如果選擇紅利再投資,紅利資金將按照紅利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折算成相應的基金份額;
7.除非基金持有人已辦理選擇紅利支付方式為現金的手續,否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默認紅利支付方式為紅利再投資。
由於業務模式的原因,投資者在壹些代銷機構開立交易賬戶時可能會選擇現金分紅,但這種選擇並不自動適用於本基金。投資者選擇現金作為本基金的紅利分配方式的,仍需按照本基金的規定辦理選擇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手續。
8.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