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5%,工作人員支付15%。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
2、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3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7%,職工自付1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職工支付8%;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3.壹級醫院和家庭病床發生的醫療費用,最低起付標準為3萬元,其中統籌基金支付90%,職工支付10%;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職工支付5%;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職工支付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