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投資咨詢”業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需要對“投資咨詢”業務進行認真調查和論證;而且“投資咨詢”業務的實際業務範圍不得包括《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1997]96號)規定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