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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辦法的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壹般不超過0.5%,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後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後實施。超過工資總額0.5%的,應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規定執行。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地(市)級統籌,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並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