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老百姓打著看病的幌子拿走新農合基金,不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個人或醫療機構編制虛假病歷,多次套取新農合基金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