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四條失業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