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籌款對象不同。非法集資的對象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對投資者的資格沒有限制,而私募基金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對投資者的數量和資格有嚴格的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資壹般會“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收益的形式向投資人償還本息”,屬於投資人獲得固定本息,基金管理人獲得剩余利潤的行為。在私募基金中,投資者獲得的是實際的投資收益。
4.影響不壹樣。私募基金對金融體系的影響是可以監控的,由於其數量的限制,其影響範圍也是可以操縱的。非法集資是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其使用和運作不透明、不規範,甚至帶有欺詐性。所以它的信用風險很大,很容易引發信任危機,影響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
法律依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和通知、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