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保險公司運用資金必須穩健,遵循安全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於以下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制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壹百三十九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也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
第壹百四十二條在重組過程中,被重組的保險公司繼續經營原有業務。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重組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