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復習情況
1990年9月7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6年10月27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了首次修改。
2010年2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該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3月31,2065438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家版權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截至7月31,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