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 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 省(區、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