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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微企業30萬免稅的具體規定

法理分析: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費單位。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將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免征範圍由現行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