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五條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職工,退休後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他。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仍按國家原規定給予養老金,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執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壹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認真落實。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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