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對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在全國各城市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到目前為止,我國大部分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