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流行病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什麽?
a、1、疫情防控期間,湖北等重疫區受疫情影響的失業人員參保;2.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及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二。法律依據: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穩定就業措施的實施意見(十四)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暢通失業保險待遇申領渠道,放寬失業保險申領時限,2020年4月底前實現失業保險待遇網上申領。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發放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標準不高於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對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及其家庭,要按規定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範圍。2.關於做好疫情防控ⅲ期就業工作的通知。關心關鍵區域的工人。對滯留在疫情嚴重地區的職工,要通過發送慰問電、公告、信函等形式,關心他們的健康和生活狀況,做好安撫和疏導工作。對於已經離開湖北返鄉的務工人員,引導其主動在家隔離。對暫時難以外出且有就業意願的農民工,就近開發壹批本地就業崗位,與有創業意願的同等享受本地創業扶持政策,並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疫情防控期間,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失業的參保人員,可以按照不高於當地失業保險費的標準,通過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救濟金,具體辦法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失業保險金和失業救濟金不得同時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