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各部門預算應反映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分配給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全部預算資金。各部門預算收入包括本級財政為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安排的預算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門預算支出是與本部門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各級壹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壹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至3%設立預備費,用於應對當年預算執行中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增加的支出和其他不可預見費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本級政府的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不作為壹級預算,其收支納入本級預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第五十壹條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的使用計劃,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決定。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當按照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的0-3%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助支出和其他不可預見的專項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審核增加預算支出和減少預算收入的事項;需要動用預備費的,必須經同級政府批準。
第二十壹條各級政府預算中預備費的比例,由本級政府在預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範圍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