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機構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
(2)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醫療機構補正;
(3)評價: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書面形式和現場方式進行評價;
(4)公示:對考核合格的,納入醫療機構名單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示;
(5)協議簽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處理所需的信息如下:
(1)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中醫診所登記證或者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三)與醫療保險政策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4)醫療保險相關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後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預測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