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重新支付後12個月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待遇金額為我市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50%。
(3)中斷期超過3個月,本人不想補繳的,重新參保24個月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待遇金額為我市正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