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資金申請的名稱和批準日期;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4.基金份額發售的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5.基金份額的銷售方式、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名稱;
6、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報酬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和比例;
8.風險提示內容;
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資金籌集的要求如下:
1.基金募集申請:申請募集基金需要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2.基金募集申請的批準: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3.基金份額的銷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銷售基金份額。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日起計算,募集期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