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金投資者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非貨幣基金按照份額進行贖回,申請贖回份額精確到小數點後兩位,每次贖回份額不得低於1000份,基金賬戶余額不得低於1000份,如進行壹次贖回後基金賬戶中基金份額余額將低於1000份,應壹次性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等原因導致的賬戶余額少於1000份之情況,不受此限,但再次贖回時必須壹次性全部贖回。
貨幣基金贖回時,單次贖回的最低限額為1,000份基金份額。任何基金賬戶內的基金份額余額不應低於1000份基金份額。如進行壹次贖回後基金賬戶中貨幣基金份額余額將低於10000份,應壹次性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