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的限項規定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人員申請和承擔的項目總數不超過3項;中級或初級職稱人員作為負責人申請和承擔的項目總數不超過1項,作為參與者參加的項目數量不限,晉升為高級職稱後,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的項目限項,作為參加人員的不記入限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