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條退休、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退休中小學教師的養老金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