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定,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
清盤壹般有以下幾個原因:
1、產品存續期滿;
2、業務結構調整;
3、觸及清盤線;
4、業績不佳主動清盤。
擴展資料:
條件苛刻的基金清盤
2004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簡單按照凈值推算,由於拆分或者分紅的影響,不排除有個別基金的總資產凈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萬元的可能。即使某只基金的規模壹度降到5000萬元以下,只要不是連續60日出現這個狀況,就不符合被清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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