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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失業人員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分析: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不是本人原因造成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的。泰安人社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