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超級基金法又稱《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是美國為解決危險物質泄漏的治理及其費用負擔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國國會於1980年12月11日通過。其目的是為了建立壹個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險物質和傾倒危險廢物的場所泄漏汙染的反應機制。該法規定了危險物質泄漏事故的報告制度和國家應急計劃制度;明確了負有治理責任的主體包括總統、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險廢物設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營運人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治理的行動,壹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費用應由發生危險物質泄漏設施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或該設施所處土地的所有者或營運人承擔。為了解決治理費用承擔者不明或費用承擔者無力承擔治理費用的問題,該法規定建立危險物質信托基金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後責任信托基金。該法還規定了治理費用承擔者費用承擔的範圍和限度以及財政擔保,並對揭發、檢舉非法泄漏危險物質的違法者的人規定可給予最高達1萬美元的獎金,對違法者可處以每次2.5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每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以下罰款,對累犯者,每違法持續日的罰款額可高達7.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