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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扶持資金免稅及攤銷問題

對企業取得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1.這部分不征稅收入可以壹次性計入當年利潤,也可以分期攤入企業利潤,攤銷年限按收益期年限;

2.向稅務局備案,要填寫備案表,同時提供撥付文件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