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