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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