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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未到期歸還,高息放貸是否需要追究責任?

貸款轉貸款壹般出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妳想出售貸款購買的房屋,但因貸款未還而拿不到房產證,可以和購房者壹起去銀行辦理“轉貸”業務,將貸款人名下的貸款轉到已付首付的購房者名下。這個過程被稱為銀行貸款。

“放貸”往往涉及“高息放貸”的罪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高利放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65438+萬元以上;雖然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高息放貸、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高息放貸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