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往往涉及“高息放貸”的罪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高利放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65438+萬元以上;雖然不符合上述數額標準,但高息放貸、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高息放貸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